.甲侵入乙之住宅內將乙毆傷(普通傷害),乙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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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31)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63 號 刑事裁定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理由節錄: ㈣在控訴原則下,法院裁判權限之範圍,僅限於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其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因國家僅有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祗能以一次之程序追訴處罰,故在訴訟法上作為一個訴訟客體予以處理,無從分割,其法律上之事實關係,具有不可分性,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因此,檢察官如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起訴,其效力自及於全部,法院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審判,而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等原則之適用。惟自首,係賦予就偵查機關未發覺之罪,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之行為人,得以減刑之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