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50號
第五條
於設定帳載金額或比率之預期值時,應先評估所依據資料之可靠性。該等評估應考量可取得資訊來源、可比較性、性質、攸關性及資訊編制之控制。
>>設定預期值時就已考量過
第二十二條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6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