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
第十六條
惟就存貨而言,對期末餘額所執行之查核程序甚少提供與期初餘額攸關之查核證據,因此查核人員可以須額外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作業,以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
1.觀察當期實體存貨盤點,並將其調節至期初存貨數量。
2.對期初存貨之評價執行查核程序。
3.對銷貨毛利及截止執行查核程序。
25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評估存貨期初餘額是否適當時,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