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經立案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前項身心障礙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者為限。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招收第一項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及機
構。
32.近年來我國政府對於特殊幼兒提供經費補助,其中申請補助的特殊幼童年齡以(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