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營事業自編 98 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新臺幣 100 億元。然而,經其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分別核定盈餘為新臺幣 120 億元及新臺幣 110 億元,最終審計部審定盈餘為新臺幣 115 億元。根據審計法第 51 條之規定,最終審計部所審定的盈餘金額為最終的決定,故該國營事業 98 年度盈餘為新臺幣 115 億元,為最終核定金額。審計法第 51 條規定,審計機關所核定的審計結果,為最終的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核定
7 某國營事業自編 98 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新臺幣 100 億元,經其主管機關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