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已刪除】43 依會計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