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多少班時,得跨..-阿摩線上測驗
1F yinhuei724 國三下 (2014/09/20)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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