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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公文及行政程序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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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B) 於 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C)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D) 現 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教甄◆公文及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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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年台南市國小教師甄選-公文及行政程序法試題#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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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ian
高一上 (2018/08/18)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C)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D)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B)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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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 有具體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