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一)搬運安全管理。(二)儲存安全管理。(三)製造安全管理。(四)銷毀安全管理。(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製造>>搬運>>儲存>>用火用電監督>>設備維護>>銷毀
背誦口訣:搬、儲、製、銷
細則第九條 - 安全防護計畫
14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有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