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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請問由誰召集?
(A)總統府資政
(B)總統
(C)副總統
(D)監察院長


33.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