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各種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阿摩線上測驗
1F Jhong Wei 小四上 (2015/03/2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 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 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 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 ,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 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
3F Even Hsu 高三下 (2016/12/20)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4條 #1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KG。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KG或總重量1.5KG。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KG或總重量25KG。 但火藥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 火藥量10KG或總重量50KG。 #2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 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 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 達管制量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