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13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 #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23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