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防焰性能試驗基準」規定,有關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經防焰性能認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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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張和忠 小一上 (2021/09/14)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0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 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0公克者)不得超過五 秒。 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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