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訴訟行為,如科刑、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61條、375條)抗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上訴與抗告: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上訴時法院所為的行為是判決,而抗告時法院所為的行為是裁定。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此為檢察總長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6. 某集團負責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入監服刑,日前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