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第 185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35 有一15層樓高之建築物樓高共60 m,總樓地板面積為50000 m2,其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