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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黃先生將農業用地贈與給兒子,經核准免贈與稅後,在5年期間內,如發生下列那種情況,應補徵贈與稅?
(A)土地被債權人拍賣
(B)兒子不幸死亡,由孫子繼承
(C)土地被徵收
(D)土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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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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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5天 ,已有 1 則答案
加油撐下去 國一下 (2021/06/05):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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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先生將農業用地贈與給兒子,經核准免贈與稅後,在5年期間內,如發生下列那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