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人員中,何者不是監察委員彈劾的對象?
(A) 行政院政務委員
(B) 大法官
(C) 考試委員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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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05), C(47), D(2066), E(0) #321816

詳解 (共 3 筆)

#461564
第 7 條 II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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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65
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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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040

憲法第九章監察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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