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者非屬絕對排除之情形?
(A)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B)以刑求方式取得之陳述
(C)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所定不得作為證據或不得採為證據之情形者
(D)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筆錄所載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同步錄音 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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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14), C(91), D(229), E(0) #2938613
統計: A(625), B(14), C(91), D(229), E(0) #2938613
詳解 (共 4 筆)
#5764448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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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346
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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