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
(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
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
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
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
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為以下何種收
容處理場所?
(A) 剩餘土石方回收場所。
(B) 營建廢棄物回收堆置場。
(C)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D) 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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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351), C(330), D(1122), E(0) #1916945
統計: A(374), B(351), C(330), D(1122), E(0) #1916945
詳解 (共 2 筆)
#4713742
本方案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本方案所指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二、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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