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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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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2010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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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2010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4895 |
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2010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4895
年份:
99年
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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