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適用民法第 227 條的不完全給付?
(A)捷運公司未維修電車門,致使夾傷乘客
(B)公車離站時,司機不顧地上積水而駛離,濺起水花淋濕剛下車的乘客
(C)出賣人因貪圖高價,將標的物轉售他人並移轉所有權
(D)油漆工人(承攬人)借用定作人的廁所,弄髒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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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4), C(209), D(81), E(0) #814585
統計: A(21), B(54), C(209), D(81), E(0) #814585
詳解 (共 4 筆)
#1477698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不完全給付之構成要件:
1. 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
所謂契約義務,包含有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協力義務等等)。
2.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條直接規定以不完全給付之事由可歸責債務人為限定。
3. 債務人有責任能力:
債務人須有責任能力,方有對於違反法律之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能力。
不完全給付之類型:
1. 瑕疵給付: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2. 加害給付:債務人之給付不但有瑕疵,且因瑕疵致債權人遭受損害。
給付不能區分自始與嗣後,分別細分客觀與主觀
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區分時點在締結契約之時,給付不能發生在在締約之前,自始不能 ; 給付不能發生在締約之後,嗣後不能。
2.客觀不能 VS. 主觀不能
主要的區分標準是 :給付之人範圍來做區分,如果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如標的物毀損滅失,是為客觀不能 ;
若是其他人仍有可能實現該債,如出賣人一物二賣,且已交付,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該債,是為主觀不能。
(A)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捷運公司)
(B)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公車)
(C)嗣後給付不能
(D)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油漆工人(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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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161
(A)(B)(D)皆為「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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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62
(C)是給付不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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