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對於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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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2/28)
團體協約法-2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第6條(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相關罰則】第1項~§32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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