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何者錯誤?
(A)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我國林地
(B)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我國漁地
(C)外國人得以其本國法律規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購得我國水源地
(D)外國人因繼承取得鹽地後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10), C(487), D(35), E(0) #1483016

詳解 (共 1 筆)

#1561845

第十七條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人之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