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四種不為遷出登記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
4.入長期照顧機構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6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國內就學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