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傳聞法則的論述,何者錯誤?
(A)偵查員之查訪報告屬傳聞證據,仍應踐行直接審理原則
(B)被告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C)美國人自訴被臺灣人打傷,於地方法院起訴時,已離開臺灣,其偵查筆錄仍有證據能力
(D)檢察官在法庭上提出戶籍謄本證明被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之事實,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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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9), C(32), D(907), E(0) #858336
統計: A(42), B(79), C(32), D(907), E(0) #858336
詳解 (共 5 筆)
#4677527
傳聞證據:
意義:以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真實,該審判外的陳述稱之為傳聞證據。
此一陳述不限於言詞,故證人如果不出庭供述,而以書面的方式,記載其所見所聞,該書面亦稱為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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