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下何者不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所指
情節重大者?
(A) 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
法之規定者。
(B) 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C) 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
實者。
(D) 三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
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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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61), C(510), D(868), E(0) #1926614
統計: A(165), B(161), C(510), D(868), E(0) #1926614
詳解 (共 3 筆)
#5683102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3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B)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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