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中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
(D) 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3 條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B)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已刪
6 以下何者不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罰則所指 情節重大者? (A) 未經合法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