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你是派出所警員擔服家戶訪查勤務,有民眾慌張向你報稱其女兒放學未歸不知去向,你受理案件時最不可能採取下列
何種處置?
(A)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及同意公開查詢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
(B)立即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者電腦網路系統」
(C)應視需要通報查尋,並立即與內政部警政署身分不明檔實施比對,再將比對結果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D)失蹤人口查尋案件,如涉及刑事,應立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統計: A(208), B(538), C(1330), D(82), E(0) #682040
詳解 (共 9 筆)
最不可能採取下列何種處置?
應視需要通報查尋,並立即與內政部警政署身分不明檔實施比對,再將比對結果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行政規則上無此規範且依常理推斷應無資料可供比對)
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
五、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將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
有關線索,確實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如附表,以下簡
稱受理登記表)。受理登記表甲聯由單位自存;乙聯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
戶口業務)單位;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主動徵詢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是否同意公開查尋等意願,並
於筆錄內載明;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失蹤
者相片資料;違反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三)立即於本署受理報案輸入軟體失蹤人口案類輸入受理資料及訪談筆錄並上傳,因故
無法輸入時,應報請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協助(連江縣逕由警察局輸入)。
(四)受理完成後,應視需要通報查尋並立即與本署身分不明系統實施比對,比對結果應
列印併案陳送分局備查。
(五)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六)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堅
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七)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
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失蹤人口一般查尋作業程序規定中,只有寫到視需要通報及比對內政部警政署身分不明系統,沒有寫陳報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