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
意後,其變更工作時間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4 小時,且仍須受原規定之限制
(B)當日正常工時達 10 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C) 2 週內至少有 4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限制
(D)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
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統計: A(125), B(43), C(81), D(560), E(0) #1482326
詳解 (共 4 筆)
(A)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4 小時,且仍須受原規定之限制 (每日不得超過 2小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B)當日正常工時達 10 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不得超過 2小時)
(C) 2 週內至少有 4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限制 (2日)
(D)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 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參照條文:第 36 條第二項第三款
(四週變形工時)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選項(C) 2 週內至少有 4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限制 (後段沒這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