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收回之原住民保留地,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後,辦理
改配轄區內之原住民,下列改配順序何者正確?
(A)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 尚未受配者 → 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B)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 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 尚未受配者
(C)尚未受配者 → 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 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D)尚未受配者 → 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 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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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114), C(72), D(45), E(0) #934524
統計: A(386), B(114), C(72), D(45), E(0) #934524
詳解 (共 1 筆)
#1319918
第二十條 依本辦法收回之原住民保留地,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後,按下列順序辦理改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
一、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
二、尚未受配者。
三、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原住民有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得申請受配。
第一項收回之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改良物,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限期收割或拆除;逾期未收割或拆除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處理。
前項土地改良物為合法栽種或建築者,經鄉(鎮、市、區)公所估定其價值,由新受配人補償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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