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有何處罰規定?
(A)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三之罰鍰
(B)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C)處應納登記費 15 倍以下之罰鍰
(D)處應納登記費 10 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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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82), C(10), D(25), E(0) #98153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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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54條

Ⅰ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B
Ⅲ第1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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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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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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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430
土地稅法 第五十四條(修正)   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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