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B)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
(C)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D)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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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4982), C(981), D(632), E(0) #2332113
統計: A(319), B(4982), C(981), D(632), E(0) #2332113
詳解 (共 10 筆)
#4047065
地方制度法§27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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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718
X(B)不是只有行政院,還有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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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836
地方制度法第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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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053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
「法律授權」、「法定職權」、「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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