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第 163 條之規定,國家為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應推行:
(A)基本教育
(B)補習教育
(C)社會教育
(D)大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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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58), C(342), D(17), E(0) #875375
統計: A(523), B(58), C(342), D(17), E(0) #875375
詳解 (共 4 筆)
#1632814
憲法§163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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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963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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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341
憲法§163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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