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四十人
(B)三十五人
(C)三十人
(D)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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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110), D(104), E(0) #1020016
統計: A(7), B(5), C(110), D(104), E(0) #1020016
詳解 (共 4 筆)
#1239266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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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443
| 法規名稱: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原題目
6 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修改為
6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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