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薪(年功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2、加給: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3、獎金:年終工作獎金、考核獎金
4、 生活津貼: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等.
教師待遇條例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A)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二種第 2 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C)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及年資敘定薪級第 7 條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D)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二種第 13 條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6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待遇之敘述何者正確?(A)教師之待遇分本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