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隱私權
(B)財產權
(C)營業自由
(D)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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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89), C(111), D(197), E(0) #26286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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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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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414 號

【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憲】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

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

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

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指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

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

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

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

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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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殘看成涉及QQ

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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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177
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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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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