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個人以下所獲所得,何者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之半數所得課稅..-阿摩線上測驗
1F 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6/03/31)
(A)(B)(C) 所得稅法 第14條第3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D) (財政部91/0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396號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