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基於特定原因而採暫時留置措施,有關留置時間之敘述何 者正確?
(A)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B)對國民不得逾 4 小時
(C)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D)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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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9), C(1567), D(22), E(0) #1402424

詳解 (共 1 筆)

#157911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4條第2項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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