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依據下列那一條法規處理之?
(A)公路法第 31 條
(B)公路法第 41 條
(C)公路法第 46 條
(D)公路法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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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330), C(365), D(1198), E(0) #707242
統計: A(263), B(330), C(365), D(1198), E(0) #707242
詳解 (共 10 筆)
#974963
考試看到這題時 超傻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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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06
| 第 47 條 |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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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52
跟這個法條做比較
第二十三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
、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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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914
| 第 47 條 |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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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62
與其背法條,我幹嘛考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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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597
考這個是賭運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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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860
我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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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431
考這題真的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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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72
考這個完全沒意思阿! 我又不是在考司法特考, 還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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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411
考這個只能靠運氣了,應該很少人會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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