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出境一定期間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適用? (A)辦理..-阿摩線上測驗
2F Renee 國三上 (2019/09/10)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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