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5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同法第5條第三項規定: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其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6 司法院解釋認為,偵查中應由下列何者核發通訊監察書? (A)檢察官(B)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