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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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特約條款規定,一方可 "解除" 契約。
(A) 失效 失效乃指原本有效的保險契約嗣後失其法律效力。就以《保險法》第十七條即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B) 無效 保險契約無效乃指保險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生法律效力(C) 被保險公司終止 終止是嗣後失效,而解除則是溯及失效。(D) 被保險公司解除
契約解除為溯及既往的消滅,一切回歸到訂約前之狀況契約終止為向將來消滅,過去就算了,從此不再有契約關係
所謂保險契約停效是指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保險契約停效仍可依規定申請「復效」。
6 在火災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可能會基於某些原因,而於保險單上附貼特約條款,倘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