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廠商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自辦之採購案件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A)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C)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D)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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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40), C(83), D(69), E(0) #3087528

詳解 (共 4 筆)

#5920653
政府採購法 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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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183
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主張因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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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000
思考邏輯: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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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704
第 2 條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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