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廠商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自辦之採購案件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A)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C)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D)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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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40), C(83), D(69), E(0) #3087528
統計: A(560), B(40), C(83), D(69), E(0) #3087528
詳解 (共 4 筆)
#6199704
第 2 條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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