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 經被害人之同意
(B)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應將證物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管
(C)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 6 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D)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 1 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 查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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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14), C(153), D(40), E(0) #1352191

詳解 (共 6 筆)

#1445323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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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498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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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79

性侵害防治法第11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 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 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 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 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 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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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10 條
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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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565
請注意該法名稱現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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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266

A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7條第1項: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未滿十二歲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B、C
刑事鑑識手冊 第68條第4款: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由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D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1條第1項:
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以上,並得視其再犯風險程度,增加查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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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09819
未解鎖
性侵害防治法第11條: (A)對於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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