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我國藥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藥物廣告不得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B)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 2 年
(C)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稱劣藥
(D)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稱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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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3), C(14), D(12), E(0) #644468
統計: A(6), B(63), C(14), D(12), E(0) #644468
詳解 (共 2 筆)
#1095535
《藥事法》
第66條之1(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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