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查核人員認為函證程序未能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時,會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2F 黃偉軒 高三下 (2019/05/18)
審計準則公報38號 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 第三十四條 查核人員認為函證程序與替代查核程序並未能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以支持某一財務報表聲明時,查核人員應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人員於評估是否須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函證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可靠性 2.回函不符之性質、金額及數量 3.由其他查核程序所提供之證據 第三十五條 查核人員須考慮回函不符之原因及頻率。回函不服可能表是受查者財務資訊不實表達,如回函不符之原因係財務資訊不實表達,則查核人員須確認不實表達之原因,並評估是否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此外,亦應重新考慮其他必要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 |
3F Sean Wu (2024/07/21)
(A) 進行其他查核程序之效率性
(B) 回函不符之性質、金額及數量
(C) 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
(D) 函證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可靠性
在這些選項中,(A) 進行其他查核程序之效率性,雖然是實務中可能考量的因素,但相對於其他三個選項,並不是決定是否採行其他查核程序的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證據的可靠性、回函不符的性質及其原因和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