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參加乙旅行社之旅行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旅遊開始前,甲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乙旅行社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B)因可歸責於乙旅行社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甲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
(C)旅遊未完成前,甲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應賠償乙旅行社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D)若乙旅行社安排甲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甲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 3 個月內,請求乙
旅行社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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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9), C(136), D(948), E(0) #1624488
統計: A(101), B(69), C(136), D(948), E(0) #1624488
詳解 (共 6 筆)
#3704476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514-8 條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514-11 條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
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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