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女至派出所報案指稱:同事乙男對其表達愛慕之意,經其明確拒絕仍持續追求,昨日下班途中
發現乙男尾隨,經勸阻仍跟隨至住家,因不堪其擾,請求警方查處。你受理本案,下列處置何者
最正確?
(A)被害人自行勸阻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之勸阻要件,應即進行查處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勸阻須由員警以書面為之,提醒甲女注意己身安全,並於第
一時間報案
(C)乙男並未碰觸到甲女身體,尚無不法,請甲女持續蒐證,如發現不法即刻報警
(D)乙男所為已妨害甲女行使權利,涉及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案,
以避免再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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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6), B(253), C(17), D(16), E(0) #2353181
統計: A(2306), B(253), C(17), D(16), E(0) #2353181
詳解 (共 2 筆)
#7291868
現行規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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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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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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