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核發乙一筆補助款後,始發現乙不符合請領之資格。下列有關行政機關追
回該補助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機關不必考量相關情事,皆得撤銷原處分,請求乙返還
(B)甲機關之上級機關無權撤銷原處分
(C)甲機關應於知悉該處分違法後 5 年內撤銷原處分,請求乙返還
(D)甲機關於撤銷原處分後,欲請求乙返還時應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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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7), C(227), D(1047), E(0) #2937118
統計: A(24), B(27), C(227), D(1047), E(0) #2937118
詳解 (共 4 筆)
#5577519
(A、B)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C)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D)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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