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經歸化獲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不是撤銷甲歸化許可之事由?
(A)甲申請歸化時變造財力證明以達法定標準
(B)甲申請歸化係藉由與國人乙間通謀虛偽之收養關係
(C)甲申請歸化後於 10 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D)查得甲於歸化前之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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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652), D(45), E(0) #3035649
統計: A(13), B(15), C(652), D(45), E(0) #3035649
詳解 (共 4 筆)
#6079224
國籍法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9條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2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3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A)甲申請歸化時變造財力證明以達法定標準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的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
(B)甲申請歸化係藉由與國人乙間通謀虛偽之收養關係 ➜ 依國籍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得撤銷,且沒有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C)甲申請歸化後10年內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依國籍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合法
(D)查得甲於歸化前之刑事案件紀錄 ➜ 有可能甲於申請時係提供不實的資料,承前所述,係違法的行政處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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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782
請問國籍法第十條,
﹝2﹞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題目是寫10年內?這樣不用撤銷嗎
﹝2﹞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題目是寫10年內?這樣不用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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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585
(C) 僅撤銷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資格!不撤銷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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